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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21〕26号)、《保定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保财农〔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衔接资金是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主要用于支持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部门预算安排。

2.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市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衔接资金可对发生交通费用的跨市跨县务工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技能培训、小额信贷贴息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衔接资金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生产补贴、稳岗补贴等。

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包括种植、养殖、手工业、农产品加工等县域特色产业发展;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等产业链建设;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等补助;申请认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费用补助;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建设。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包括开展产销对接活动的费用补助,农产品流通企业、电商、批发市场与区域特色产业精准对接补助等。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村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村街道路(包括通村路)建设、路灯、村容村貌等生活环境治理提升;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维护。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券和垫资等。

  第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由我市确定具体的项目和补助标准,强化管理责任。可统筹安排到我市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市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支持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市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除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外,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从项目库选择。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资金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细化明确本部门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健全衔接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市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公示当年审批的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公开栏(墙)、项目标志牌、会议及告示、手册等形式将本年度衔接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收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告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衔接资金对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给予的相关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二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和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高碑店市财政局会同高碑店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高碑店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高财字2018〕21号)同时废止。

监督举报电话:2905139              1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