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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4-05-11     信息发布人:行政审批局

一、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审批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审批局各审批股室及驻厅窗口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相关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至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现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调离岗位。

(一)对申请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对申请人推诿扯皮不配合造成延误审批;

(三)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甲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申请人因材科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代办员和申请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送本部门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申请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牵头窗口不负责任或者相关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延误审批;(十三)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 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或审批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申请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七、责任追究由审批局办公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批局领导同意后报市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追究,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