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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投诉处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4-05-11 信息发布人:行政审批局 |
为提高我局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群众投诉处理程序,形成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内容: 群众对局各股室及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存在的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二、投诉方式: 以口头、书面、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受理群众投诉,对涉及事项重大者,应要求投诉人采用书面形式;现场投诉由局前台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待受理,也可到二楼办公室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0312-2918115 三、投诉处理 1、投诉处理应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正当权益的原则。 2、受理人员受理投诉时,应礼貌、热情、细致、诚愿,并详细记录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姓名一部门及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应填写《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投诉意见登记表》。 3、受理人员对受理的投诉,应立即着手调查,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经调查处理后,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追踪处理,直至完毕并答复投诉人。 4、受理投诉后,相关科室、窗口应密切配合,进行调查处理,科室无法处理的,及时报告领导。 5、投诉答复采取以下方式: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电话、网络投诉采用相应方式或书面形式答复。 6、投诉事项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归档有关资料,并作为考核的重更依据。 7、局务股室及窗口工作人员要按《首问责任制》等要求做好投诉的指引工作,使于投诉事件的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