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1 | 查封施工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级 | 县级 | |
2 | 强制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县级 | 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