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主项名称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子项名称 | 无 |
实施主体 | 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 |
事项 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 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法定 时限 | 35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7工作日 |
二、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受理条件 | (一)关闭、闲置、拆除的环卫设施是丧失使用功能、其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或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二)因建设需要拆除必须拆除的,其环卫设施的拆迁方案已被批准的。 (三)非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须取得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同意意见; |
三、申请材料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3.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4.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5.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办理方式及收费 |
业务办理系统(平台) | 河北政务服务网 |
前置审批 | 暂无 |
联办机构 | 暂无 |
审批结果 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地点 | 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昌北大街28号,政务服务中心五层工程改革专区10号窗口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月1日~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6月1日~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类型 | 无 |
收费项目 名称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
六、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七、咨询监督 |
咨询电话: 0312-6391706 投诉电话:0312-2918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