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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22     信息发布人:行政审批局

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主项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子项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

事项

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

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法定

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

时限

10工作日

二、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3.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安全生产、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4. 具备供交通、通信管理、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5.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网约车业务模式说明、账户开立情况说明以及支付流程说明等材料;7.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8.经营模式、经营人员及经营场所的说明材料;9.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10.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11.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办理方式及收费

业务办理系统(平台)

河北政务服务网

前置审批

联办机构

审批结果

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办理地点

高碑店市市民服务中心五楼综合受理专区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91日~5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夏季(61日~831日)上8:3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是否收费

收费类型

收费项目

名称

五、办理流程:            受理—决定

六、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法律法规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12月28日修正

条款号 第六条 

颁发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19-12-28

条款内容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设立依据2

 

法律法规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12月28日修正

条款号 第七条

颁发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19-12-28

条款内容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设立依据3

 

法律法规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12月28日修正

条款号 第九条

颁发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19-12-28

条款内容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设立依据4

 

法律法规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款号 附件第112项

颁发机关 国务院

实施日期 2016-08-25

条款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设立依据5

 

法律法规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12月28日修正

条款号 第四条

颁发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19-12-28

条款内容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设立依据6

 

法律法规名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12月28日修正

条款号 第八条

颁发机关 交通运输部

实施日期 2019-12-28

条款内容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七、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312-6391706                            投诉电话:0312-291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