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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高城罚决字〔2024〕第10号 |
发布时间:2024-08-06 信息发布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4〕第10号 当事人:保定市****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D1DU**** 地址:保定市满城区***村***号 你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9时05分实施了施工排水时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12日9时05分,经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高碑店市世纪西路***有限公司门前排水管网水毁重建项目施工现场,你单位在施工排水时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此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施工排水时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信息、被委托人信息。 2024年7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先告字〔2024〕第10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排水时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现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应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此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试行)第594号之规定较重情节:“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因你单位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5日以上10日以内改正,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账号:6011 4012 0100 057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20007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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