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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高城罚决字〔2024〕第11号
发布时间:2024-09-03     信息发布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4〕第11

当事人:*奇

身份证号:13062619951203****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区**号

你于2024年820900实施了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机关于202482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4年820900,经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高碑店市团结路斗门桥北侧,你驾驶车牌号为冀F*****渣土运输车辆,由西向东行驶,因未对车轮进行有效清洗,带泥上路,造成道路污染,污染路面东西长19米,南北宽3米,污染面积为57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未对车轮进行有效清洗,带泥上路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0248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先告字2024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告字202411)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造成道路污染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23年修正)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应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此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试行)第593号之规定较重情节:“属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重点区域的,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因在主要道造成道路污染,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每平方米处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账号:6011 4012 0100 057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20007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93

 

 

 

陈旭、范小林      联系地址绿化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312-2951200      邮政编码0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