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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高城罚决字〔2025〕第6号
发布时间:2025-06-24     信息发布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5〕第6

当事人:*远

身份证号:13068419930426****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

你于2025年699时45实施了位于107国道与和平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东,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机关于20256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5年699时45,经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107国道与和平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东,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路面长1米,宽1米,深1米,挖掘路面面积1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0256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先告字20256),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试行)第649号之规定较轻情节:“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账号:6011 4012 0100 057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20007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624

 

王栋李小红      联系地址绿化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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