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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高城罚决字〔2025〕第6号 |
发布时间:2025-06-24 信息发布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5〕第6号 当事人:康*远 身份证号:13068419930426****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 你于2025年6月9日9时45分实施了位于107国道与和平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东,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 现查明,你于2025年6月9日9时45分,经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107国道与和平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东,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挖掘路面长1米,宽1米,深1米,挖掘路面面积1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025年6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先告字〔2025〕第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现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试行)第649号之规定较轻情节:“及时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账号:6011 4012 0100 057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20007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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