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信息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5〕第7号 |
发布时间:2025-07-23 信息发布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5〕第7号 当事人:谢*松 身份证号:35058219910517****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村第一工业区***号 你于2025年7月9日10时21分实施了位于107国道与北城路交叉口南侧50米路西,损伤城市树木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7月9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5年7月9日10时21分,经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107国道与北城路交叉口南侧50米路西,因树叶茂盛,遮挡视线,对城市树木进行攀折,造成2棵树木损伤,此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损伤城市树木2棵;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025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先告字〔2025〕第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107国道与北城路交叉口南侧50米路西,损伤城市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6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四)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现依据《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应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此行为符合《保定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11月6日施行)第27号之规定较轻情节:“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处三百元以上三百五十元以下罚款。”,因你积极配合调查,危害后果轻微,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账号:6011 4012 0100 057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20007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23日
联 系 人:王海、孙宁 联系地址:绿化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312-2951200 邮政编码:07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