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信息

高新城行罚决〔2024〕第01001号
发布时间:2024-01-18     信息发布人:新城镇

高碑店市新城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新城行罚决202401001

当事人王福根

2024年1月经卫片发现,在新城镇西加录村村北发现你建设的住宅,未办理合法的占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本机关于202414日立案调查。依据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三:现场勘验

现查明,你在2023年8月在新城镇城*****村村北占用集体土地1172.41平方米建住宅,涉嫌未办理合法的占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正)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

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高碑店市新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