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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保高城罚决字〔2025〕第8号
发布时间:2025-08-26     信息发布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保高城罚决字〔2025〕第8号

当事人:马*

身份证号:13068419810608****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乔刘凡村8*3号

你于2025年8711时02分实施了位于和平路侧,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87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5年8月7日11时02分,经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位于高碑店市和平路南侧,你驾驶车牌号为冀FX26**的渣土运输车辆,由西向东行驶,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此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0258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先告字2025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保高城罚听告字20258号),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位于和平路南侧,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应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此行为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2023年8月试行)第577条之规定较情节:“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支行(账号:6011 4012 0100 0572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5020007

 

高碑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825

王海、郝阳阳      联系地址绿化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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